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村庄规划编制的相关意见和要求,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全区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内容进行科学指导,提出具体标准要求。
村庄规划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划体系的短板。随着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编制村庄规划的重要性、紧迫性日趋显现,但在村庄规划具体编制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出现质量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尽快改变这一现状,有关部门制定了本《导则》。《导则》主要由总则、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附则四部分组成,明确适用范围、编制层次、规划期限和编制审批程序,健全村庄规划编制机制,重点要求对乡村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建设时序、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等方面进行分类规划、统筹安排,并提出具体规划要求。
《导则》的制定实施从制度层面上确定了村庄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技术标准,为提升宁夏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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