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近日,这一新政引起关注。
今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一))。有记者提问道,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近期城市规划管理意见里面提到今后可能不再封闭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这跟《物权法》是什么样的关系?道路公共化会不会与现行的《物权法》相违背?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回应道,《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正像有关部门所介绍的那样,封闭住宅小区是农耕时代的产物,现在已经处于21世纪工业化、信息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新时代,推进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和探索。
程新文表示,“我们认为,上述举措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和有关资源效益的最大化,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前瞻性的、与时俱进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发展趋势,对于推进城市现代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
程新文进一步介绍,目前,这个意见尚处于党和国家的政策层面,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这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然,我们作为司法机关,对此会密切的关注,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在发布会上,程新文对《物权法》司法解释(一)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据悉,《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等内容。
《解释》于2015年12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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