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作战地图”有新规
《深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4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圳市档案局及有关行政部门、项目单位、城建档案馆的职责分工,建立一个多方共享网络的协调平台对接市民需求,提高城建档案的利用,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抢险的要求。
明确管理体制
2004年5月之前,市城建档案管理处和市城建档案馆合署办公,为市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各区、建设系统的各局、集团公司等单位分别设立城建档案室,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城建档案室为基础的档案管理网。市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按照管理规定划定的范围分别接收城建档案。
2004年5月,市城建档案馆并入市档案局,形成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和市城建档案馆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建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而各区城建档案室由于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硬件设施缺乏等问题,除部分工业和民用建筑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住建局下属的城建档案室接收管理外,原特区内的各区和新区的城建档案逐渐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新规则设立了“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体制:一是明确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制定城建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二是明确了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即除部分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由宝安区、龙岗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外,其余城建档案均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管理。三是明确了规划国土、发展改革,水务、交通运输、民防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在项目稽查或者检查时,将工程文件资料的管理纳入工程质量的监管内容,以共同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提高档案质量和收集率
为切实解决档案收集难、收集质量不高的问题,新规强化了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责任,要求:一是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纳入合同管理,明确归档质量要求、时间限制、违约责任等,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二是城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中所涉及文件的内容和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是对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或者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处罚信息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通过强化诚信约束,从而督促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更好地管理、移交工程档案。
专项验收强化责任主体
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归档,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有必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新规设定了以下管理措施:一是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整理规范,明确标准,服务于企业。二是建立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备案核查制度。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制定档案专项验收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目录清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对档案进行专项验收,核实有关工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形成专项验收报告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三是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专项验收进行指导,专项验收报告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内容。
档案利用办法灵活化
为充分发挥城建档案服务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新规明确如下:一是对服务质量提出要求,明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摘录,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无偿提供城建档案利用服务。二是规范城建档案的开放时间和利用方式,简化利用手续,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和利用。三是对重大灾害或者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利用城建档案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档案信息,相关利用手续可以后续补办。四是对单位和个人利用城建档案的禁止行为作出了规定,不得勾画、涂改、擅自抄录或者泄露档案秘密等。
此外,规定对拒不履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一步细化了自由裁量权。
市档案局局长张晋周说:“下一步,一是要加大接收力度,通过强化行政监管,做到应收尽收。主要做法是市档案局与有关主管部门合作,全面收集我市建设项目数据,对有档案移交义务的项目建立项目库,全面加强法律宣传指导和监管;对到期不移交的,依法严肃查处。二是联系有关部门加强对档案真实性的稽查。主要做法是,对进馆档案真实性联合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以及利用中发现档案不真实的,对移交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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