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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布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情况

2016-04-12 09:38 来源:中国日报河北记者站

4月8日,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发布了《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订案)》。

据介绍,《条例(修订案)》针对该市园林绿化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绿量不足等问题,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报上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规定“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因城市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异地补足城市绿地面积”。为解决园林绿化景观分散不成体系、层次感弱、色彩单一等问题,《条例》规定“实施城市绿道绿廊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推广立体绿化”、“注重植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的应用,提高市树市花覆盖率”。为减缓夏季雨水少,干燥炎热现象,《条例》规定“推广桥梁绿化、水体绿化、墙体绿化、护坡绿化、积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

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各类绿化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对绿化面积达不到规划条件要求的,应“实行异地补建”。为保证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条例》规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事先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确保设计方案落实,《条例》做出了“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对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等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可交付使用等规定。针对部分建设用地未能及时开工建设,导致空置地块影响市容市貌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在绿地和树木养护方面,为提高石家庄市城市绿地整体养护质量,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成果,《条例》规定“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实行分工负责制”。同时,针对老旧小区绿地无人管理的现状,《条例》规定“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为解决城市绿地养护费用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确定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为保护古树名木以及培育园林历史文化,本条例专门明确了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或者胸径五十公分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拨款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为解决养护标准低的问题,《条例》规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另外,《条例》还对植物检疫和植物疫情监测预报作出了规定,加强了植物病虫害的防疫。

在绿地和树木保护方面,《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城市绿地内禁止设立私人会所,严格控制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针对城市建设中存在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用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持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按等值原则进行异地补建”。对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情况,《条例》做出了“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承担恢复绿地费用”的规定,并根据省市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取消了绿地占用费。为强化对城市树木保护工作。《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不得砍伐或移植树木”、“非因养护需要不得擅自修剪树木”。同时,明确了符合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情形和批准权限。经批准伐移树木的,应当按照“伐一补五、移一补三”原则进行补植或承担补植费用。

该《条例(修订草案)》已于今年3月29日经由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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