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风貌是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乡村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城市历史风貌是一个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是城市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集中体现,是城市形象的客观展示。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是构成城市风貌的重要载体,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化和科技发展的历史见证,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光荣革命历程的具体体现,是城市发展历史的珍贵记忆,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保护好历史文化遗存,保持和延续历史风貌是社会进步、文明的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民文化品位、陶冶情操的源泉,是保持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加强了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工作。伴随这一进程,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和保护机制也日趋完善。
(一)加强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确立了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与批准条件、程序要求,明确了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的规定,明确了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求。
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各地在城市规划编制中,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并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规划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同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提出了具体要求;2012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这些规章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依法推动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绝大多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保护规划,在规划中评估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及存在的问题,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确定各类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名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措施,并纳入了城市总体规划。
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在保护规划中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和20世纪遗产等提出分类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通过合理规划,加强了对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使体现城市发展进程的历史文化信息得以有效保护和传承。
(三)国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
国家于“九五”时期设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历史文化街区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改善和环境整治,地方也加大了保护资金的投入力度。
通过专项资金补助,提高了地方政府对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宣传了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正确方法,改善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名镇名村居民和村民的生活条件,完善了原有建筑的使用功能,保护了传统风貌,抢救了一批有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镇村,同时,也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领衔作用
1994年,原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成立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聘请了城市规划、古建筑保护、考古、建筑历史研究等方面的专家指导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促进了地方保护工作开展。
(五)加强规划督察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过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体现风貌特色的“紫线管理”作为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督察,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存在的拆毁历史遗存、破坏传统风貌等问题,提出纠正和改善的措施,保障了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得到依法保护。
(六)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通过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合理利用和展示,带动了地方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发展,增加了就业机会和群众收入,扩大了地方知名度并提高了竞争软实力,对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良好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保护工作的措施
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历史风貌保护工作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还需要下大力气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
(一)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保护意识
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历史风貌的保护责任和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要继续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特别是已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领导干部的专业培训,在培训内容中讲授历史风貌保护知识。同时,通过媒体宣传、普及保护知识、表彰先进典型等形式,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历史风貌保护宣传活动,加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群众参与、支持保护工作。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完善配套法规建设,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法规体系。严格履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内各项建设活动的审批程序,坚决查处各类破坏历史风貌和历史遗存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动态监测平台,加强对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
(三)科学规划,严格实施管理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保护规划的质量和水平。在保护规划中突出历史遗存、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保护和历史文脉的延续等内容。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规划开展工作,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多部门合作和公众参与的保护工作机制,建立保护工作定期通报和重大事件限时上报制度,切实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监督。
(四)确定历史文化遗存清单,明确保护要求
用5年左右时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辖区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保护范围。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要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保护整治措施。所有城市要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保护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
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资金的投入,中央继续加大保护资金投入,地方财政应加强资金配套,重点保障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修缮历史建筑,提高居民和村民的生活质量。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保护资金筹集模式,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以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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