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公开性不够,有法不依现象依然存在,城市病凸显等亟待解决的问题。5月19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问题协商座谈。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专家观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李晓江:
提升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应该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一、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一张蓝图干到底”就要在中央层面建立规划协同机制,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保障规划统一实施的权威性。一张蓝图应该以空间属性强、实施管控手段极强为基础。首先强化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的统筹,同时把各项政策、各个部门的要求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进行协调化解,这样才能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长期战略框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完善制度,提高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时效性。城市总体规划由上级政府批准,是资源和政策调控的要求,但目前多部门参与审批规划的过程往往出现总体规划与上级所有部门的各种要求难以协调,而导致审批周期过长的问题。不少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少则五年,多则十年,所以长期规划成了定期规划。
三、规划的科学性需要规划编制专业化,规划技术方法的创新和科学性作为保障。提高科学性就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就要更加尊重规划编制过程中科技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尊重科技人员的知识劳动,所以在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和经济分配的制度设计中,应该认识到规划编制工作的公益属性和规划专业人才的市场属性,规划设计机构制定可以留住人才、保护科技人员积极性的经济分配政策。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城市规划》杂志执行主编石楠:
城市规划要遵循规律强调协同
我国的城市规划成就举世公认,对照国际经验,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一是规划过多,相互矛盾和掣肘,既耗费公共资源,又降低行政效率;二是因规划派生的行政程序错综复杂,束缚市场主体的自主权;三是规划被异化;四是城市规划体系自身对市场化的适应性有待提升。对此,建议:
一、改革规划体系首先要遵循城市发展规律,要强调协同。城市规划体系有待完善不应成为“另起炉灶”的借口,也不能片面强调经济、社会、环境某个方面,而割裂城市完整性。
二、规划改革不能离开法治轨道。要通过改革,强化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做好顶层设计,尤其要解决法律授权与法定职责之间的协同问题。
三、规划改革必须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等重大关系的协同,使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明确规划的地方事务属性,建立“国家城市政策———区域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的政策体系。
四、规划体系改革要推动城市规划转型,把改善人居环境作为工作重点,要转向以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以公共投资为触媒,以公共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住宅为核心。
■厦门大学土木建筑学院、经济学院教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赵燕菁:
城市规划需从“建”到“管”转变
过去30年,城市规划在城市“怎么建”的问题上,基本已经比较清楚了,但在“怎么管”的问题上,却远没有破题。随着城市存量部分开始超过增量部分,“管理”已取代“建设”开始对城市社会经济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尽快完成城市规划从“建”到“管”的转型已经迫在眉睫。对此,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修改《城乡规划法》。目前《城乡规划法》赋予的“两证一书”都只涉及建设。一旦完工验收,规划管理也就失去主要依据。其次,各种规划条例、技术标准也要从针对建设,转向针对管理。
二、关注研究教育。目前的规划理论多是针对“建设”。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国外先进城市的管理制度,为我国城市制度的设计提供案例和理论。相应的,以工程设计为主的学科设置,也要尽快转向工程设计与制度设计并重的设置。
三、理顺管理体制。中央在《若干意见》中要求:“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体现了规划从“建设”向“管理”转变的现实。不仅机构要“合一”,更主要的是要将规划、法规、条例、技术标准等制度“合一”。由于这些顶层制度的事权在上层,中央和省有必要先行“规土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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