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要求,我部已取消注册城市规划师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规〔2003〕47号)。城市规划师的注册及相关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承担,我部对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7月5日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授权事宜请邮件至www@planning.org.cn,中国城市规划网保留最终解释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城市规划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