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6]1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
为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和《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切实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和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请你们根据《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推荐试点城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推荐城市试点方案(一式三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联系人:张宇丞 侯文峻
电 话:010-68505635,010-58934535
传 真:010-68505643
附件:
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气候变化对城市的影响日趋凸显,已经并将持续影响城市生命线系统运行、人居环境质量、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对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城市的影响有很大差异,既有干旱缺水、海平面上升、热岛效应等长期性问题,也有不同类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问题,还有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不当而加剧的气候变化风险。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应在统筹协调的基础上分类指导,针对气候变化条件下典型城市的突出问题,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和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采取趋利避害的有效适应行动,实现城市的安全运行与可持续发展。
根据不同的城市气候风险、城市功能和城市规模,在全国选择30个左右典型城市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针对城市面临的突出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创新性探索,强化城市气候敏感脆弱领域、区域和人群的适应行动,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到2020年,试点城市普遍实现将适应气候变化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建设标准,适应气候变化理念知识广泛普及,适应气候变化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取得明显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关试点经验经过总结推广,引领带动我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工作。
二、试点内容
试点城市均应在以下四个领域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
(一)开展城市气候变化影响和脆弱性评估
科学分析城市气候变化现状,根据区域气候变化趋势预测,识别气候变化对城市社会、经济与生态的主要影响,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合理评估城市不同领域、区域和人群的脆弱性,采集行业、社区等相关敏感性和脆弱性分布信息,建立适应气候变化数据的部门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互通与成果互享,建立完善城市气候变化影响监测与风险评估体系。
(二)出台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
研究制定本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明确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思路,识别城市在气候变化条件下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明确开展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思路,提出城市中长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目标、主要指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产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中明确考虑气候变化因素,统筹监测预警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水资源管理、生态绿地、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
(三)组织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
试点城市应根据自身面临的气候变化主要风险和问题,如内涝、干旱、风沙、海平面上升等,从建筑、交通、能源、水资源管理、地下工程、海岸带管理、绿化防沙、公众健康、灾害治理、投融资等方面组织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优先鼓励问题导向鲜明、行动措施综合丰富的城市成为试点。
(四)加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政府、企业、社区和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适应气候变化管理体系。建立专家团队和工作支撑团队,开展针对城市管理人员的适应气候变化培训。建设适应气候变化科普教育网络平台,编制科普读物、挂图或音像制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风险交流与宣传。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级别应为地厅级及以上,试点范围可申报本市所辖的区(县)。申报城市应具备气候特征明显、城市功能明确且有一定区域代表性等特点,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适应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已有一定基础,试点方案中提出的适应措施合理明确。
(二)申报流程
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及《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要求组织编制试点方案,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推荐,于 2016年 9月 30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提交,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试点方案进行评估,并向全社会公布入选的试点城市名单。
(三)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应包括城市基本情况,如经济社会基本资料、主要气候变化影响及问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相关工作基础及能力水平等;试点目标,如主要目标和指标等;试点内容,如试点行动、进度安排以及具体工程项目等;保障措施,如体制机制、资金保障、监督机制等;能力建设,如宣传普及、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
(四)试点实施
试点城市应成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规划、气象等相关部门参与。试点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特色,大胆探索,扎实推进,注重积累经验。试点城市应注重谋划近中期的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措施,确保在 2020年之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评估验收与推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本地区试点成果的评估验收并形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抽检,并与各地加强沟通交流,对试点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组织相关经验交流和培训,支持和指导开展相关国际合作,及时总结试点城市成功经验和做法并示范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8月2日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授权事宜请邮件至www@planning.org.cn,中国城市规划网保留最终解释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城市规划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