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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城乡规划建设随意性 保障居民生活空间

2014-06-30 09:56 作者:孙晓玲

7月1日《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正式实施。27日,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读这部地方性法规时,把它的制定出台称为“鞍山人大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以来付出最多的一次立法”。“它的特点在于针对鞍山的实际问题,精细化地提出了切实的解决办法。”立法者们希望,这部《条例》为鞍山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出的框架,能够保障居民的生活空间和生活条件,为子孙后代守住这片家园。

规划变被动为主动

《条例》实施后,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新建项目拿不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无法施工和使用水电。不仅是新建项目,原有建筑的翻、改、扩建甚至外立面装饰装修行为,也将被纳入监管范围。除了建筑物,道路、排水、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城市中的山体、小区绿地,《条例》都通过相当详细的规定加以优先安排和保护,指向性甚至细化到了具体的街巷路。可以说,《条例》在全面总结我市多年来城市规划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同时,针对当前城乡规划中存在的二元化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滞后、城乡规划权威性不足、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较弱等突出问题,通过立法手段作出了积极回应。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这部《条例》,就是要克服过去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随意性,“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全面有效实施的关键。目前,由于这项规划编制得不及时、实施不严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开发建设的随意性,从而造成城市规划由开发商主导而非政府主导的被动局面。《条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原则、时限、范围和程序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也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和决心。“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立法,尽全力维护百姓等相关利益人的利益,为鞍山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一个框架,为子孙后代守住这片家园。”

规划以保护为前提

针对中心城区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容积率,零星建筑用地用于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公共活动敞开空间的用途,汤岗子新城建筑的密度和高度,主干道两侧区域的绿化带,千山风景区、玉佛山风景区周边不得新改扩建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条例》都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原则和要求。特别是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蚕食玉佛山景区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问题,《条例》规定,千山中路以及莘英路两侧紧邻景区界线区域,原有建筑物不能翻建、改建、扩建,并逐步恢复原有自然地貌和植被。

“《条例》着重强调对山体植被的保护,就是为了确保鞍山老百姓拥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不能让后人只在画里看到城市曾经拥有的山野绿地,作为立法机关,我们要把住这个保护的关口。”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保护鞍山的自然生态、山体植被,改善城市形象和城市居民的人居环境,维护城市居民动迁回迁的合法权益,科学界定有关部门的职能关系等各方面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将为加强规划设计审批监督的严肃性和提高城市规划品位、城市建设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提供法律依据。

民众维权有法可依

日照间距是否合理,事关民众切身利益,也是目前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解决容积率过高的问题,保障实现正常的日照间距,《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新建建筑物与北侧相邻住宅正向间距、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间距以及新建建筑物面宽都提出了量化标准,增加了可操作性。同时,《条例》规定,公共设施等建筑项目因特殊情况,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日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要取得受影响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达成日照补偿协议,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经公证的建筑所有权人放弃权利主张的有效证明。

如果居民在实际生活中发现有工程、项目未按规划建设,建筑行为破坏了山体植被、景区、文物、历史街区、道路、河流、地下管线,都可以用这部《条例》作为法律依据进行监督举报,甚至诉诸法律。让民众参与维护自己的居住空间和城市的公共设施、公共资源,这是我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鞍山地方立法中的一次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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