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宣传实施启动会议,部署《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苏耀西,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立法法的规定,今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赋予宿迁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经过前期充分立项调研基础上,8月31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制定了《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的宣传和实施进行了部署,市直各相关部门作了发言。徐德在讲话中要求,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立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首部地方性法规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行动自觉和责任感。要创新丰富宣传形式,确保宣传进社区、进家庭,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提高宿迁首部地方性法规的知晓度和影响力,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要认真扎实启动《条例》实施,编制好绿地名录,划定好红线,搭建好平台,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完成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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