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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创新协同发展五招

2016-11-30 11:36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刘亮

长三角地区作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依托于其雄厚的经济基础,随着长三角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逐渐一体化发展,长三角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协同也正在逐渐推进和融合过程中,长三角区域内的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正成为长三角区域合作中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一、长三角地区产业创新协同发展进入新阶段

上海总部经济集聚,至 2014 年底,在上海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达159 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达到 490 家,投资性公司 297 家,外资研发中心 381 家。江苏大院名校云集、创新资源丰富、大企业集聚,浙江民营企业活跃、块状经济发达、体制机制灵活,安徽形成江浙沪三地产业转移的广大腹地,因此,长三角地区形成 1+1>2 的效果。

随着长三角区域内的交通一体化、人才一体化、市场一体化、产业一体化和政策一体化而逐渐增强,长三角区域间的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已经从探索发展阶段、稳步发展阶段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长三角区域内的科技创新能力也随着区域协调发展而实现了共赢分享,产生了整体的协同创新效应。

1.长三角区域内经济文化联系增强。

改革开放后,长三角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更加频繁,三省一市之间的经济融合程度越来越大,已经形成了一批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的金融、技术、商品要素市场,据统计,在全国十大生产资料市场中,长三角地区有 6 个,长三角跨地区合作交流的行业协会达到 27 家,这些跨区域的行业协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成立联谊合作机制、组建联系网络等方式建立一体化市场服务平台,长三角各省市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加强。

2.长三角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协同机制基本形成。

近年来,借助于城际铁路和高速铁路的建设,“长三角”区域内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以上海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基本覆盖整个苏南和浙北地区,“三小时经济圈”已经几乎能全部覆盖整个长三角三省一市,上海与其他三省基础设施之间的合作日益加强。

3.长三角区域内的产业功能布局体制基本形成。

上海总部经济集聚,至 2014 年底,在上海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达159 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达到 490 家,投资性公司 297 家,外资研发中心 381 家。江苏大院名校云集、创新资源丰富、大企业集聚,浙江民营企业活跃、块状经济发达、体制机制灵活,安徽形成江浙沪三地产业转移的广大腹地,因此,长三角地区形成 1+1>2 的效果。

4、长三角区域内的创新协同体制基本形成。

从 2003 年起,江浙沪两省一市的政府部门就确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合力推进科技合作。2004 年三地科技部门启动了长三角重大科技攻关,出资 1000 万元征集科技项目并确定 9 项联合攻关项目。资源共享方面,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已有 1500 多套仪器入网。

此外,各项专题合作已经全面展开,区域科技创新已从“对话性合作”走向“制度性合作”。

二、长三角区域内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中存在的瓶颈问题

长三角虽然已经建立一些了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推进了长三角各省市群的科技资源共享,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还远远没有完成,各省市间科学数据库、专家库等创新的要素资源仍然未开放共享。而且,从法律、政策、制度等层面看,长三角各省市群科技资源的共享,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处罚,构建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1.区域行政壁垒依然存在。

区域行政壁垒使得长三角区域内不同次级区域之间产业发展雷同,产业分工体系不合理,产业分工模式有待优化。长三角地区地区间竞争不仅表现为不同城市间的竞争,还表现为沪苏浙两省一市省级行政区之间的竞争。较多(高)的区域行政壁垒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长三角地区制造业的市场化空间分布格局,从而导致分工水平相对较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会使得区域内政策的不统一,导致人才、资金、贸易等经济发展要素流动走向上的不平衡。

2.协同创新体系尚待完善。

从长三角区域看,尽管各地政府在区域科技合作方面也达成了不少共识,但受限于区域行政壁垒和既有的利益格局,区域内各地的科技发展带有明显的地方特征,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存在障碍,区域创新体系不能着眼于区域整体科技资源的系统规划和整合,没有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区域协同创新,没有形成协同一致与分工合作的机制,区域科技合作的制度安排很不够,在科技规划的相互衔接、计划的相互开放、联合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共建创新载体等方面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

3.协同发展动力机制仍不健全。

地方政府 R&D 投入具有排他性,不愿意其他区域共同分享由 R&D 投入带来的技术外溢。区域科技合作缺乏引领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政策环境。行政区域的分割导致各省市各自为政。区域间的恶性竞争、地区产业的趋同、不断地重复建设,导致环境的不断恶化。行政隶属关系比较复杂,缺乏整体开发与发展的思路,许多方面政策不统一,相互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必然存在各种体制和机制方面的问题。

4.创新要素流通不畅。

区域共同市场的形成和创新要素的无障碍流动是推进长三角各省市群科技合作创新的前提条件。由于地方政府绩效的非共享性与排他性,造成了创新要素的地方垄断和封锁,其直接后果就是科技合作创新带来了瓶颈羁绊,难以形成区域统一的共同市场,阻碍了区域内各种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区域创新要素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5.资源共享缺乏长效机制。

长三角虽然已经建立一些了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推进了长三角各省市群的科技资源共享,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还远远没有完成,各省市间科学数据库、专家库等创新的要素资源仍然未开放共享。

而且,从法律、政策、制度等层面看,长三角各省市群科技资源的共享,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处罚,构建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缺乏法律基础。

三、推动长三角创新协同发展需要推动五大战略

规范利益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跨区域共建产业园。探索和推进园区共建的股份合作模式、援建模式、托管模式、产业招商模式以及“异地生产、统一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共建产业园区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建立符合产业园区建设实际的考评体系和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跨地区的税收分成和经济指标统计办法,对企业跨行政区域的横向经济联合、投资或产业转移等经济活动,不同城市可以按一定比例共同分享产值和利益收入。

1.基础研发设施共建共用战略。

由于长三角地区创新基础资源丰富,可以考虑建立长三角城市群“创新资源共享区”。探索跨区域的协同服务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制定区域性科技基础条件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建立有利于开展区域合作的服务体系,为区域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支撑和保障。做好已建科技服务平台的后续建设,重点加强长三角城市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二期建设,做好已经开始建设的长三角区域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实验动物共享平台和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后续建设,适时启动长三角城市群新建平台。

2.区域市场体系互动发展战略。

对长三角区域地方政府而言,所能做的就是构建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实行统一的非歧视性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消除资金、人才、技术、资产重组、人口和产品流动的跨地区障碍,从而推动长三角区域从行政区经济发展模式向面向世界的开放的经济区发展模式转变。

3.创新产业区块链互补战略。

要发挥长三角地区的梯度辐射效应,积极推进区域内产业转移。长三角区域要积极探索推进产业对接的途径、创造合作推进机制和合作平台,有序推进跨地区产业转移。加强长三角城市的对接,梳理和把握长三角转出城市具有转移意向的产业项目,与转入城市的比较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相结合,明确承接产业转移的类型和重点领域,做到有的放矢。

4.创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战略。

规范利益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跨区域共建产业园。探索和推进园区共建的股份合作模式、援建模式、托管模式、产业招商模式以及“异地生产、统一经营模式”。积极推进共建产业园区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建立符合产业园区建设实际的考评体系和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跨地区的税收分成和经济指标统计办法,对企业跨行政区域的横向经济联合、投资或产业转移等经济活动,不同城市可以按一定比例共同分享产值和利益收入。

5.创新文化协同战略。

坚持科学规划,强化区域整体的创新功能;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协同创新的制度保障;健全协同创新机制,包括区域协调机制、资源共享机制、投资融资机制;塑造协同创新主体,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广泛性区域创新合作机制;构建协同创新载体,联合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资源共享的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基地,联合培育创新集群;优化协同创新环境,建立健全区域协同创新的政策体系,联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具有长三角城市群特色的协同创新创业文化。■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田春玲编辑,工作邮箱:tiancl@thepap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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