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中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了,才能有效解决地区间的利益冲突,使各地区实现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媒体近日报道称,“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在以郑州、开封、洛阳等城市为主的中原城市群基础上,推进中原城市群产业带的成型和发展。与此同时,多省区近期提出强化省会城市群,多中心拉动经济发展。比如,山东提出,要强化省会辐射带动作用,加快西部经济隆起带建设;辽宁提出,支持沈阳建设东北亚地区重要国际中心城市、引领东北振兴发展中心城市;河北则提出,要支持石家庄增强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
从世界经济发展经验来看,城市群协同发展一直是产业发展、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之一。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提速,各地新兴城市群逐渐出现,相应的城市群产业带也日趋成型,例如长江经济带、环渤海经济带等。
基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城市群“协同发展”属于区域经济合作的范畴,本质上是一次“区域再分工”,而区际分工(又称区域分工)起源于区域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决定的利益机制。因此,笔者认为,城市群“协同发展”须以“区域利益”为引导,构建相应的利益协调机制,才能真正引导各方合作主体“一条心”来提升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促使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向纵深发展,并提升城市群产业竞争力。
在区域经济合作中,以下三方面的因素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合作主体、合作对象、合作利益。城市群的合作主体和对象通常由行政的力量就基本确定下来。而“合作利益”却十分微妙,但又是区域经济合作的最根本性目标之一,城市群说到底就是经济主体为了谋求经济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即各个城市自身的“区域利益”最大化。
“区域利益”是一切区域经济行为产生与发展的基础,对“区域利益”的追求以及利益点的吸引力构成的利益机制是区域经济活动的基本动力及约束机制,也是区域发展的源泉。这是因为各区域如地方政府、企业作为经济行为的主体,他们总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量,追求利益最大化。
在我国城市群一体化协同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受到“行政藩篱”“一亩三分地”等因素的掣肘。这背后实际上往往是各种经济、政治利益的考量,这也是地方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必然。
以长江经济带为例,要实现“一条心”绝非易事:区域内经济差距悬殊,比如贵州和上海;沿江11个省(市)的规划和项目协调,消除污染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聚集高端人才等,各自都有自己的考量;沿江各个省市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了经济合作区和城市圈;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保粮任务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农村富余劳动力亟待转移、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低等,都是难题。
城市群区域内局部利益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总体利益是各个局部利益的有机耦合而非简单累加。各地区的产业和GDP取舍,关系到地方的税收、就业等行政指标,需要相关财税政策、补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配套。毫无疑问,这些都是“见肉见骨”的“区域利益”取舍。只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中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建立起来了,才能有效解决地区间的利益冲突,使各地区实现相得益彰、共同发展。
最好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并非来自政府“看得见的手”。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区际分工实际上是生产力“趋优分布”规律下,人们为了获得各种“区域利益”而出现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选择过程。
因而,建立“区域利益”协调机制重要的是发挥好市场机制,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市场机制像一只“看不见的手”,沿着比较利益规则引导资源要素的区域流动,通过资源互补、产品互补、产业互补链条,实现区域优势的共增与传递,实现城市群内的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功能互补、协同发展,真正促使城市群向纵深发展,实现共赢。
(作者系财政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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