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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复函

2017-04-07 15:09 来源: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函〔2017〕11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浙政函〔2016〕19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改善等提供基础支撑和服务。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夯实资源供应基础。加快能源资源基地建设,稳定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地热等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利用,强化萤石等优势非金属矿产的高效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引导砂石粘土类矿产集中开采、绿色开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着力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四、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你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切实依据规划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组织编制实施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重大进展和有关改革发展成果。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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