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函〔2017〕15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报送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函》(津政函〔2016〕11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拓宽地质矿产工作服务领域,调整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大力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推进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高水平的地质矿产保障服务。
三、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加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调整优化工作结构,为京津冀协同发展、城市建设、生态文明和民生改善等提供基础支撑和服务。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大力推进绿色勘查。合理开发地热资源,按照以灌定采原则,调控开发总量,优化开采布局和利用结构,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北部山区“三区两线”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推进南部平原区砖瓦用粘土矿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加强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治理,保障城市安全发展。着力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四、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重大进展和有关改革发展成果。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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