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函〔2017〕15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报请批准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函》(苏政函〔2016〕9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认真抓好重点任务落实。以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为重点,探索完善 “矿地融合”地质工作新模式,全面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为新型城镇化发展、区域经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民生改善等提供基础支撑和服务。调整优化勘查工作布局,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夯实资源基础。强化重点矿区开发利用监管,推动优质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大力推进凹凸棒石粘土、地热等优势特色矿产的高效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引导砂石粘土类矿产集中开采、绿色开采。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大力发展绿色矿业,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增强矿业发展活力动力。
四、切实发挥规划指导和管控作用。《规划》是你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要认真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完善政策措施,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编制实施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规范矿产资源管理各项工作。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认真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重大进展和有关改革发展成果及时反馈。
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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