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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省文化厅就开展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提出要求。
——编制主体和完成时间。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具体工作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已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但还未编制保护规划的,须在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审批流程。地市初审。保护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园林、国土、房管、旅游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省厅审查。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部门将初审通过的保护规划,报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组织有关规划、古建、文物保护等专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规划批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省住建厅、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省厅审查意见、社会公示及意见采纳情况应作为保护规划成果附件一并报批。
——其他要求。公众参与。保护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及意见提交方式、期限,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资质要求。承担编制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优先考虑具有古建筑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成果形式。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说明书及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批后管理。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省住建厅、省文化厅将适时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修改程序。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原程序组织论证和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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