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把脉:
执法不严规划滞后
法律保障不完备
相关法律法规操作性不强。目前,北京市历史街区保护主要依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是由于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早于国务院的政府规章公布,因此,在法规概念、管理层级、审批程序等方面与国务院条例存在一定差异;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挂牌保护院落、优秀近现代建筑和有价值建筑、历史建筑等概念仍有待统一、明晰,以便形成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和审批要求。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分别要求公布历史建筑名单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名单,目前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历史建筑或者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认定标准、修缮标准和程序,提出配套的保护措施和长效保护机制。特别是历史建筑的管理,历史街区内建筑高度、外观、形制、沿街立面等精细化管理,仍需要形成专项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执法不严、执法不到位。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对历史街区文化内涵的认识不足,对街区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思想懈怠和责任心不强,直接导致对破坏历史街区风貌的行为监督不到位、执法不严格。
法律处罚力度不够。《文物保护法》规定了破坏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行政部门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称号,二是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种处罚力度明显不够,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被追究。
规划跟不上形势发展
规划原则性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有限,特别是规划一般都时间较长,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规划目标已经不符合发展需要,亟须调整。
缺少专项规划。北京市目前还没有针对历史街区文化资源、胡同脉络等历史街区保护的专项规划。
规划间的衔接不足。市、区、街区间协调不够,规划目标和实际建设间的协调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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