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相关政策
9.推进公房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引入市场机制,使有愿望、有能力的民间主体参与到历史街区和四合院的保护工作中来,提高四合院的保护和利用水平。
10.采取小规模、渐进式、微循环的模式保护历史街区
对历史街区的文物建筑、胡同肌理、民居四合院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机保护更新,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人文环境和风貌特色。
11.针对不同特点的历史街区,采取差异化保护措施
根据所在区位的不同、历史文化特征的差异,如年代的差别,北城、南城的差别,皇城内外的差别,核心区与周边风貌控制区的差别等,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历史街区的文化特征得以充分体现。
12.建立有关的监督约束机制
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公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同时,充分利用税收杠杆、机构制衡等,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
提高管理水平
13.明确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为核心,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市、区两级统一的街区保护工作的管理机制。
14.明确历史街区保护工作中的各方责任
明确政府、居民、投资方、产权方以及管理方的责任,并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15.对历史街区所辖胡同、院落进行确图管理
绘制胡同四合院地理位置、空间结构及形态样式图,进行编号确图,向社会公示。胡同肌理、院落格局的改变,以及房屋拆建均要进行审批,审批情况一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6.对历史街区人、房、户、业情况进行普查
立即组织力量,对历史街区内的人口、房屋、户籍、业态进行普查工作,对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外来人口的详细情况进行登记,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登记,摸清历史街区居住人口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户籍情况,对房屋租赁情况做到掌握详细情况,实行网格化管理。
17.出台历史街区四合院出租管理办法
建立由产权人负责的管理机制。私房出租问题由业主负责,公房出租问题由房管部门负责。同时,规定四合院严禁分体出租,遏制乱租、群租行为。
18.一些特殊历史街区,停止一切产权交易
如大栅栏历史街区等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地段,停止一切产权交易。其中的房屋可以翻建,翻建后可以长期租赁。
19.抢救和保护年久失修、损坏破败的文物,加大被占用文物所在单位(包括中央单位和部队)的搬迁力度
20.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停建一切开发项目
21.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由各区县政府限期无条件拆除
22.加强人口管理,保留一定比例的原居民
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改进方式方法,有效疏解人口,近期目标是保护区内人口消减30%。
23.加大古都历史文化保护的宣传力度
让古都文化保护知识进入党校,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必修课;进入大、中、小学课堂,培养学生文物保护和文化传承的意识。同时借助广播、电视台、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加大古都历史文化的宣传力度,丰富公众历史文化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文系北京市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调研报告,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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