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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进行时:资金需求巨大 政策协调要细化

2014-08-12 14:34 来源:清华同衡科研与信息中心

棚户区改造(下称“棚改”)牵动着1亿人的安居梦,也承载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8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继之前的棚改定向微刺激以及住宅金融事业部的成立后,再次对棚改工作进行加码。

《通知》中不仅强调棚改的数量和任务,还针对棚改中存在的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等问题,提出了相应要求。明确提出要完善住房选点布局,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在安置房选址方面,《通知》要求棚改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在配套设施方面,《通知》要求配套设施应与棚改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通知》不仅在配套设施规划布局方面提出要求,还在确保配套建设用地上提供了政策保障。如强调棚改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棚户区从何而来?

早期的移民、产业衰败城市的工人、改革开放时期的进城农民,是随着时代变迁而生的棚户区主力居民。不同的是,前两者获得了居住权和不被驱逐的权利,而后者则随时面临着被驱逐、毫无补偿的命运,他们是一群永远无法在城市安家的人。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地方将城中村也纳入了棚户区的范畴。

最初的移民

中国的棚户区始于19世纪末上海苏州河两岸。上海开埠以后,外国资本输入增多,工商业发展迅速,吸引大量贫困农民来沪谋生。这些工人常是举家搬迁,又无力租赁住房,遂在荒地、路旁、河畔以至工厂周围的空地,搭起形形色色的棚户。

此时的棚户区概念类似于国外的贫民窟。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秦晖曾撰文称,早期棚户区居民就是1949年新中国建立前、乃至1958年户口壁垒强化以前的“进城农民”,这些新移民有与国外贫民类似的居住权,这种居住权后来继续被承认。

解放后棚户区的环境改善意味着劳动者居住环境的改善,1950年代,最接近“棚户”字面意思的低矮草棚被改建成泥墙草屋;1960年代,泥墙草屋改建成砖木瓦房;1970年代末,砖木瓦房翻建成两三层的钢筋水泥楼房。这样的房屋自建过程,一直持续到1980年代。

产业工人、棚户区与城中村

1958年户口壁垒强化后,在一些工业城市,另一种类型的棚户区开始形成。

由于解放初期倡导先生产、后生活,矿区企业除偶尔为容纳更多的工人扩建工棚外,住房开发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世纪五六十年代恰逢中国人口出生高峰,到七八十年代形成婚育高峰。为满足子女住房需求,很多棚户区居民开始在棚户周围搭建“偏厦”,这种私搭乱建式“开发”成为棚户区住房开发的主要形式。

随着1980年代以后煤炭资源的逐渐枯竭,特别是1993年以后开始的国有企业改制,大批工矿企业倒闭,职工失去工作,棚户区整体状况开始恶化。此时棚户区的形成不仅涉及城市化进程,而且与单位体制变迁有着因果关系。这些区域的棚户区居民主要是下岗工人。

无论是“进城农民”,还是本地产业工人,这两种类型的棚户区在后来的棚户区改造中被视为一体,同为被改造对象。同时,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也被纳入棚户区改造。

2012年新一轮棚改以来,棚户区改造范围进一步扩大。2014年四川省、云南省已明确将城中村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其中云南省还将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纳入棚改。北京市更将棚改范围扩大到5类,除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还囊括中心城区平房院落修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城中村边角地整治、城乡结合部改造。

由此,棚户区“无所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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