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江西省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矛盾,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发展,日前,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人防办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路,力争通过3至5年的时间,逐步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的城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供应体系。
同时,鼓励超配建停车场、增建公共停车场、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停车场建设、对营利性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规定,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工业、商住用地中配建停车场的,停车场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此外,住宅配建标准内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使用,不得出租、出让给非本小区居民。各城市应将路内停车泊位信息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泊位信息,包括停车泊位位置、准停时段、收费标准等,建立统一的路内停车标志、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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