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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房产项目不得私自减少绿地

2014-04-29 17:43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任学光

(原标题:房产项目不得私自提高容积率减少绿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出台也标志着石市规划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日前,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相关人士针对市民关心的住宅项目容积率、马路拉链”现象、旧城改造方针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全市分市区、都市区、外围区域三个圈层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表示,“针对石市1.58万平方公里范围内不同区域发展基础、发展阶段的显着差异,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和增强中心城辐射带动功能、构建省会城镇群、加快发展中小城市和重点镇的思路,将全市分为了市区、都市区、外围区域三个圈层,制定了差别化发展策略,引导城乡健康可持续发展。”

条例第三条明确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

控制挖掘杜绝“马路拉链”

“因道路开挖长生的‘马路拉链’现象是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给市民出行造成了极大不便,也给社会财富带来了浪费,为了有效解决这一困扰城市的顽疾,条例对各类管线的建设时序、方式均进行了明确规定,将遏制这种现象的蔓延。”该负责人说道。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严格控制非公益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对现状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的挖掘;第二十八条规定道路随建管线、杆线的建设时序应当与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依附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同类管线应当同槽同井。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的道路,不得另行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划定明确城市增长边界

“城乡过渡地带一直是规划、建设管理的薄弱地区,此类地区发展动力强,但又属于乡村区域,管理力量薄弱,一旦失控,后果就是城市快速无序蔓延。”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表示。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结合部划定生态协调区并加强规划管理。生态协调区应当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他建设活动。

旧城改造以街区为单元

“近年来城市改造中出现一些过于追求速度和经济效益、不顾及建筑质量而大拆大建的情况,甚至个别新建未满十年的建筑也被拆除重建,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社会效益被忽视,也造成部分地区配套设施十分紧张,有必要进行调整。”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表示。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旧城更新、改造;优先更新、改造城中村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旧区;同时规定旧区改造应当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整体改造;划定改造范围,要综合考虑建筑年代、建筑质量、小区配套、规划实施等因素,并与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相适应,不再拆除重建,引导城市改造走向有机更新。

城市建筑外观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是城市品质和功能的重要载体,记载了城市建设的历史过程,不能擅自改变用途和外观,确需改变的需要予以规范。”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例》规定,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建筑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等,确需改变的,应重新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明确规定了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改变为非公共配套设施;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规定了如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后,改变用途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改变外观、形式、色彩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如不改正,除处以相应罚款,增加了查封现场、扣押涉案财物的强制手段。

优先建设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

“城市快速发展期,建设速度快、规模大,大部分城市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配套设施滞后、基础设施薄弱的问题,为此,必须强化配套设施的优先落地实施,解决当前配套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人表示,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了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在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且无有效完善措施的地区安排建设项目选址,强调城市发展应当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同步;同时规定规划条件应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具体建设时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周期内,按规划要求同步完成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乡村规划尊重村民意愿

“将乡村地区纳入城乡规划统筹管理是新时期城乡协调发展的一个重大举措,考虑乡村地区与城市情况的差异,条例在乡村规划管理中更加突出了乡镇政府的作用,并且充分体现了对村民意愿的尊重。”该负责人表示,

条例第十条规定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应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须经乡镇政府同意。其中集中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审批前,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公示并征求意见。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违反乡村规划的建设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并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财物和拆除等强制措施。

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

“停工难、拆除难是制止违法建设的最大难题,行政强制是提高规划执行力,确保行政命令和行政决定得以执行的最终保障。”

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明确县(市)、区政府是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财物、停水、停电等手段,以确保执行效果。公安部门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带离现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以确保行政强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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