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和调控指标
一、区域发展战略目标
1.区域发展定位
发挥能源产业优势,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为进一步发展奠定物质基础。同时,积极吸引华东地区的资金与技术,承接产业转移,提升产业结构,在资源和能源的深度加工及产业配套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巩固作为华东地区重要能源基地的地位。
充分发挥煤炭、农业两大资源优势,搞好煤炭和农副产品深度加工,培育新的主导产业,在商贸流通、物流集散和旅游等方面发掘更大的潜力,将淮北市建设成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皖北地区综合性工业城市和中心城市。
推进科学发展,加快城市转型。积极实践从单一煤电行业向多元产业转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传统商业向现代商贸服务业转型,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型,工矿型城市向山水生态城市转型,传统管理型政府向管理服务型政府转型等转型路径,使淮北市成为资源型城市转型的先行城市。
2.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近年来,淮北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快车道,正处于全面大发展的阶段,是安徽省及其周边区域重要的能源基地和未来皖北地区的中心城市。结合淮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思路,综合确定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工业城市;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扩大消费需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积极实施东向战略,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淮北;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3.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力争使淮北人均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等主要人均经济指标进入全省前6名,实现争先进位、率先崛起。
到201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21.85亿元,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5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20000元;到2020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46.23亿元,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5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6390元。
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2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8万人,城镇化水平将达到56%;到2020年全市总人口达到266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173万人,城镇化水平将达到65%。
二、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加强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指示精神,在空间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战略思想,适应淮北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的新形势,立足淮北市实际,以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不断改善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建立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综合效益为核心的土地利用价值体系,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针对淮北市的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势,协调保护农用地与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关系,突出对集中连片耕地和优质农地的保护,重点安排好生态保护与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积极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体现节约集约用地以及“三个集中”的要求。
1.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以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进采煤沉陷地整理复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巩固淮北市作为安徽省优质粮仓和国家大型优质商品粮基地的地位。
2.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提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发展趋势,科学合理安排各业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尤其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3.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功能,积极推动建设用地的空间整合,制定节约集约利用指标控制体系,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土地增量供给和存量挖潜相结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强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和城市建设用地内部挖潜的调查、评价与规划,盘活土地资产,提高淮北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
4.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的生态功能,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的保护,建立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开展采煤沉陷地整理复垦,植树造林,改善土地生态环境质量,建设“双百双宜”城市。
三、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一)总量指标
1.耕地保有量
201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77585公顷以上;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77569公顷以上。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保持在147155公顷以上,保护率达80%以上。
3.建设用地总规模
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8379公顷以内;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3209公顷以内。
4.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2695公顷以内;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5102公顷以内。
5.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201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12663公顷以内;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15183公顷以内。
(二)增量指标
1.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规划至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不突破4279公顷;至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不突破10833公顷。
2.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规模
规划至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3624公顷以内;至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9496公顷以内。至201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2583公顷以内;至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7251公顷以内。
3.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规划至201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2583公顷;至2020年,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不少于7251公顷。
(三)效率指标
201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84.53平方米;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突破103.41平方米。
具体土地利用调控指标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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