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文梳理了德国历史城镇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及城市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重点介绍了德国“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镇”、“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的特色实践。
一、德国历史城镇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
从世界领域来看,德国对于历史城镇遗产的保护成绩显著。数量可观的历史城镇分布在面积有限的国土上,美好的历史城市景观得到非常小心的保护传承,并且很好地协调了现代生活设施与传统格局肌理、传统建筑之间的关系。
当然,从德国的历史上看,历史城镇作为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进行保护,这一理念形成社会共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概括而言,二战之前,文物保护还是对单体建筑的保护,二战之后经历了一些老城区重建的过程。
·1970年代,正式提出对历史城镇进行成片区的保护,并通过联邦与各州的建设法典与文物保护法予以确认。
·1990年代后,从国家层面大力推动,联邦、州、地方联合参与,专家团队全程咨询,高质量地实施了大量对历史城镇进行保护的项目。
·2007年,欧盟主要成员国发布《莱比锡宪章》后,历史城镇复兴对于地区与国家发展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德国城市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
18世纪至今德国遗产保护内涵有了很大的扩展,在联邦法律的总体框架下,各州根据其城市遗产具体情况制定了多样的遗产保护法规和遗产登录制度。从国家到地方完善的管理体系以及综合有效的资金运营成为德国城市遗产保护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1、文物的分类
Denkmal,在德语中是纪念物的意思,意思等同于我们所说的“文物”。德国联邦及各州文物保护法中将文物分为若干类型,其中与历史城市或历史街区关系紧密的是Denkmalsemble,即整体性文物,包括建筑群、突出的街道、广场及景致、突出的街区肌理、历史公园、历史性生产设施。
德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包含两个方面:文物(纪念物)保护(Denkmalschutz)和文物维护(Denkmalpflege)。
·文物(纪念物)保护,重在对本体的保护,以应对偷窃、水火、雷电等人为或自然的威胁。具体由专业主管机构以及纪念物保护机构予以保护,主要目标是保护其具有历史意义的构件不被损坏。
·文物维护,重在保持文物正常功能的维修,比如屋顶、雨水管等的修缮更新。德国文物保护法中鼓励对于文物的有意义的利用,认为放弃利用是对文物的一种破坏。
德国的历史建筑以私人产权为主,并且以住宅建筑为主。据统计,德国各州约50%~90%的遗产为私有,10%~20%的遗产为教会所有,仅4%~10%属于公有。因此长期以来,德国一直运用积极的公共政策、灵活的管理以及周全的实施体系来确保和促进其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
2、法制建设
1902年德国就制定了保护优美景观的法律;1971年古迹保护的内容也被纳入联邦建筑基本法的框架中。德国是世界上对文化遗产保护所作法律规定最严格的国家之一。虽然由各州制定的文物保护法在公布方式、具体命名等方面有所不同,但范畴都涵盖历史、艺术、科技等方面有突出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遗存、自然遗产,同时也涵盖了体现城市重要公共利益的城镇设施、城镇景观和对于文化遗产存在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环境、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等。
3、资金保障
德国有超过130万项登录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建筑群、历史城市中心等,这需要巨大的资金保障与有效的投资引导。遗产保护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投资、州政府以及国家共同投资、社会资金三个主要方面。
国家投资作为一项文化政策进行实施,投资主要被用于遗产保护、遗产保护研究、遗产基金项目、历史城市中心保护等。首先,保护具有文化、政治、历史、建筑、城市规划、科学等国家级突出价值的建筑遗产、考古遗址、历史公园或园林及在德国文化或历史发展中重要的文化景观。更进一步,从1991年至2008年,为实施历史城市中心的保护,联邦政府共划定了187个具有国家意义的历史城市中心区并为其提供了超过46亿欧元支持。
此外,州政府根据各州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对登录建筑或者其它各类遗产的保护要求进行资金支持。除联邦政府每个州和自治区政府的提供保护资金外,还有很多地区和私人的基金,例如德国遗产保护基金会、联邦德国环境基金会、Wüstenrot基金会等。
联邦政府依据收入税法第7h7i10f三条,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进行税费减免政策,所得税减免是调节和促进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
三、德国历史城镇遗产保护的特色实践
1、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镇
1977~1987年举办的以“谨慎的城市更新”为主题的柏林IBA(国际建筑展览会)之后,在联邦的统一要求下,联邦各州先后提出了本州内“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镇”(Stadt mit historischem Stadtkern)名单,并在之后根据各自情况进行增补。
提名标准是:“历史核心区平面清晰可辨,历史核心区内的建筑绝大多数是传统形式的,并能展现出一定的历史景观。城镇已经做好准备,对历史核心区进行保护与整治更新,通过谨慎的更新政策,城镇的文化肌理或文化关联能够得以保存”。
目前,德国“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镇”总数达到934个,在每一个城镇进入历史核心区之前都会有明显的共同标志。联邦及各州对其保护工作提供特定的资金支持,其中包括历史城镇中心的研究、历史城镇中心保护项目的资助、历史城镇中心保护教育与培训的开展等。
德国各州/城市“具有历史核心区的城镇”数量表
(资料来源:维基百科)
2、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
“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St?dtebaulicher Denkmalschutz)是1970年代后文物法中规定的文物保护类型之一,保护的对象就是上述“历史核心区”以及其他的片区型的文化遗产。
对于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从联邦政府到各州在“城市设计基金”(St?dtbaufoederung)中都有专项资金的支持。“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的倡导者之一,Gottfried Kiessow教授认为该保护的最重要目的是:“保护这些城市规划类型文物的平面布局、与环境景观的和谐,街道广场空间与重要的单体建筑的整体性”。
“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兴起于前联邦德国,背景就是二战后因为住宅紧缺而开展的大规模城市更新促使社会认识到对成片的建筑群的保护,当时的提法叫“整体建筑群保护”。
1971年,在“城市设计基金”及“城市设计基金法”中予以明确;1971~1973年,巴登—符腾堡州(Baden-Wuerttemberg)和巴伐利亚州(Bayern)率先启动;1975年,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年里,整体建筑群的保护政策被大力宣传;前民主德国随后也有相应的保护政策,1979年,230余个被认定具有区域、国家或世界价值的历史核心区或城市建筑群被提名保护。
两德合并后,1991年,新的“城市设计基金”正式提出“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的联邦——州联合保护项目(口号是“拯救古城”),该项目的总体目的是:“保护具有建筑、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核心区与具有文物建筑的历史地区,并使其面向未来继续发展”。包括以下重点:
·这些具有历史、艺术或城市设计价值的建筑(群)的安全性;
·这些建筑(群)的改善与整修;
·具有价值的街道与广场的保护与环境整治;
·历史城市格局的保护;
·区片的复兴;
·综合性策略的研究与运用;
·历史核心区重新成为城市特色地区;
“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因为同时涉及到保护与更新改善的工作,因此从法律支撑上也是主要依托德国的文物保护法以及建设法典。
1991至2012年,共计296个历史城市得到该项目的支持(其中前东德各州178个,前西德各州118个),项目中既包括历史悠久的古城核心区,也包括19世纪城市扩张地区、20世纪的居住区。
“城市规划类型的文物保护”支撑项目分布图
(图片来源:http://www.staedtebaulicher-denkmalschutz.de/)
2010年因联邦政府大部改革,用于该项目的资金支持缩减一半,受到社会与遗产保护界的严重抗议。从2010年之后,该项目的出资方又引入了城镇地方的行政管理级别,形成联邦、州、地方各1/3的资金补助模式。
从1991年该项目启动起,一个由联邦负责组织成立的涉及规划、建筑、文物保护等不同专业的、来自联邦与地方、来自政府与专业研究机构的专家团就加入项目,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专家团会安排专家组在项目所在城市定期召开项目咨询讨论会,就技术与政策等各种问题提供咨询。
联邦政府负责“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的部门会不定期委托开展一些专项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出版分发,起到全国范围内答疑解惑、引领发展、进行示范的作用。比如《住在旧城》(2000-2002),《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示范性优秀案例》(2006),《社会参与的城市设计类型的文物保护示范性优秀案例》(2007-2008)等等。
作者:清华同衡规划设计院 副总规划师,遗产保护与城乡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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