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实施有关要求,规范有序做好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要求,在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对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作出科学合理的分析研判和工作安排。一要立足选址避让、采取工程技术等综合措施,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坚持补充耕地县域平衡为主、省域调剂为辅、国家统筹为补充。二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决防止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为名擅自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使用标准,扩大建设用地规模。三要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在申报方面,《通知》指出,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涉及占用耕地省份和补充耕地省份,依照《办法》规定,为便于统筹安排,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原则上于每年一季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其中补充耕地需国家统筹的省,根据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可在三季度再申报一次。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和直辖市,应根据建设占用耕地需求和本省域内补充耕地能力,按规定的统筹补充耕地实施范围,科学合理确定年度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具备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条件的省份,可将“十二五”以来立项并验收合格在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且未用于省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含2017年1月1日前使用耕地开垦费以外资金实施的项目和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新增耕地,申请用于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且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灌排良好、具备一定建设规模。
在合理确定规模方面,《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有关省和直辖市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进行审核论证,经审核论证同意的,由自然资源部形成审查意见,提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规模和资金缴纳总额等,会同财政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财政部联合行文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补充耕地统筹规模和有关要求。同时,自然资源部对申请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组织进行实地核实;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实地核实。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在经核实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的新增耕地范围内,对照国务院批准的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提出年度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方案,明确可承担国家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和新增耕地规模,并按《办法》规定标准测算经费。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将国家统筹补充耕地方案呈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同意后,由自然资源部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用于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规模和有关要求。
在监管方面,《通知》强调,有关省、直辖市建设占用耕地经批准由国家统筹补充后,自然资源部相应增加该省(市)补充耕地指标省级储备。同时,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加强对补充耕地的上图入库管理,做到项目信息完整清晰。补充耕地由国家统筹后,其保护责任纳入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省份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不再作为占地省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任务。在省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和国家土地督察等工作中,发现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使用或新增耕地存在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省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或承担国家统筹补充任务申请资格。
解读
记者:为什么实行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何重要意义?
负责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内容,是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坚持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区域分布不均,随着补充耕地的持续开展,一些地方特别是直辖市和东部等省份,在本省域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难以为继。为此,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定了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政策措施,出台了《办法》与《通知》。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三方面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统筹谋划耕地保护,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土地的利用与保护必须研判区域资源环境承载状况,必须通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通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区三线”划定,实现严格保护耕地,严格集约节约用地。实行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从宏观战略层面,无疑会促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区城协调发展战略实施。
第二,有利于妥善解决保护与保障的用地矛盾。经济发达地区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尤为突出,我们要在严守耕地红线前提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合理的用地保障。实行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是一项解决保护与保障用地矛盾的有效办法,避免了重点建设项目落地难或补充耕地“东拼西凑”、难见实效的困境。
第三,有利于发挥经济发达地区和资源丰富地区资金源互补优势,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通过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把区域资金资源特点结合起来,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筹集更多资金。《办法》明确规定,收取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除一部分给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省份优先用于补充耕地外,其余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记者:如何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
负责人: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涉及占用耕地省份与补充耕地省份,实施统筹总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占地省份与补地省份省级政府分别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包括占地省份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理由、规模、资金缴纳承诺等;补地省份申请承担补充耕地理由、承担规模、补充耕地项目情况、资金使用安排等。
第二步,核定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对有关省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申请进行评估论证,形成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有关省份按确定的统筹规模和有关要求报批用地,应缴纳的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上解中央财政。
第三步,落实承担补充耕地任务。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有关省份申请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新增耕地进行实地核实,会同财政部提出统筹补充耕地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后,函复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用于统筹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规模,相应的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有关省份,有关省份做好承担补充耕地的实施管理工作。
记者: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应注意把握哪些关键点?
负责人:根据《办法》《通知》等有关规定,实施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要注意把握好四个方面:
一是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省份限定在直辖市和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由于实施重大建设项目造成补充耕地缺口的省,自治区不在申请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确定。
二是承担统筹任务的补充耕地必须是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的耕地,严防违背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要求,盲目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三是综合考虑耕地类型、粮食产能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和支付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重大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资金收取标准。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除一部分优先用于承担的补充耕地任务外,其余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是跨省域补充耕地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不允许省际间自行交易。
记者:跨省域补充耕地过程中,如何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
负责人:跨省域补充耕地纳入现行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制度体系。为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无论是占用的耕地,还是跨省域补充的耕地,都按照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分别建立指标库,并分项制定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收取标准和支付统筹补充耕地经费标准,由国家统筹安排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占补总体平衡。因此,申请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或申请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可以是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三项指标一并申请,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项单独申请。
记者:如何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信?
负责人: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信,是实施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的重要任务,也是关键环节。为此,将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共同监管。自然资源部利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加强补充耕地报部备案、上图入库管理,同时建立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信息管理平合,加强日常监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做到选项严格、管理规范;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做好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保证项目建设高标准、高质量。
二是实地核实。对承担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所有项目,部组织实地核实;涉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实地核实,确保补充耕地真实可信。
三是纳入考核。将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通过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和国家土地督察等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强化落实责任,务求实效,确保跨省域补充耕地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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