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出台《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强调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开发利用活动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办法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施“三界四区”区域管控。“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
办法强调,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中开发建设活动。经国家批准跨省域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按国家统一要求调整耕地保有量。经本市批准易地补充耕地的,对各区耕地保有量相应调整。
办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有了明确规定,包括国家或者市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自然灾害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行政区划调整、重大民生项目建设,需要突破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安排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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