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7日消息(记者郑澍 郭翔宇 何伟奇)日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公布。规划纲要多处提及“法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在北京接受采访时表示,国际经验表明,谋求粤港澳大湾区长期发展必须法治先行,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
白鹤祥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存在三大难题。首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义重大,但融合难度较高。与东京湾、纽约湾、旧金山湾相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实现真正融合。粤港澳大湾区具有特殊的“一二三四”(即一个国家、两个制度、三个关税区、四个核心城市)特征。因而,粤港澳大湾区如何在发展中克服制度的障碍,确保融合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也实现社会治理制度的对接和整合,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存在法律差异。法律差异是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面临的重要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体系差异,二是立法权限和程序差异,三是司法审判体系差异,四是行政管理差异。
再次,现有涉及粤港澳大湾区的政策文件尚待立法程序确认。2003年以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并后续签订了10个补充协议。2010、2011年,广东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2017年国家发改委牵头粤港澳三地政府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2019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相关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文件未经立法程序确认,在内地不能成为法律渊源,不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
白鹤祥表示,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应抓住几个重点:
一是明晰立法体例。鉴于粤港澳大湾区此前尚无专门立法,缺乏立法经验,且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对相关法律的需求较为急迫,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建议可先由国务院制定出台行政法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
二是明确立法模式。《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应主要适用于广东省珠江三角九市,香港、澳门的立法机关可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认可该法律规定,从而使其在整个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三是明确机构设置。应当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领导机构。
四是成立专门的财政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广东省政府按每年财政收入的固定比例拨付,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视财政收入情况酌情拨付,有利于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五是妥善处理法律差异问题。考虑到粤港澳大湾区在未来建设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差异问题,应当从两方面对法律差异问题进行解决。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和港澳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由广东省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委员会,协调解决相关法律差异。另一方面,对于珠三角九市在与港澳融合发展过程中和内地法律的差异,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授权珠三角九市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不适用现有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
白鹤祥说,制定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促进法(条例)》,有利于构建粤港澳大湾区共同发展的法律基础,更好地推动区域协同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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