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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鼎健:为“拆”立法 让建筑留住历史记忆

2019-03-12 14:30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记者 张忠山

2019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城市高质量发展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3月2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将于3月3日在北京召开。今年,港区全国政协委员朱鼎健带来的提案之一是《为拆除城乡建筑立法,让拆除建筑有法可依》。

城市规划和建设越来越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去年10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强调,“城市规划和建设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不急功近利,不大拆大建。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人居环境改善,更多采用微改造这种‘绣花’功夫,注重文明传承、文化延续,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建筑承载着历史的记忆,是不同时代和社会里经济、文化的直观体现。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颠地的变化,建筑正是这种城乡发展变化的生动记录册。”朱鼎健认为,我国正处在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仍存在一些建筑不应拆除或过早被拆除的现象。

朱鼎健表示,在世界建筑的平均寿命中,我国平均只有25~30年,而美国是74年,法国是102年,英国则有132年左右。除了建造技术因素,还在于这些国家针对建筑维护和建筑拆除有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英国关于城市规划和建筑的法规共有6份,其中专项法规就有3份;美国将可拆除建筑的条件在法律中明确定义,并规定需要拆除的建筑必须具备拆除许可证。

一些承载着城市发展记忆的建筑,其价值不仅在于使用功能,还在于其中的历史文化记忆。如果一拆了之,不仅浪费资源,加剧环境污染,更不利于城市历史文化的延续。朱鼎健在提案中表示,目前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已经纳入了依法管理的体系,未来不仅要为“建”立法,也要为“拆”立法,即为拆除城乡建筑立法,让城乡风貌具有历史延续性,为后人留下时代记忆。

目前,我国关于城市建筑拆除管理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办法。200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也规定,要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建筑维护管理,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2018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强调土地开发价值,防止对现有建筑“一拆了之”。

朱鼎健认为,这些条文分散在各个法规及政府文件中,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执行措施,也缺乏监管和惩罚条款,没有像城乡规划建设一样形成整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此,朱鼎健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是针对城乡建筑的拆除管理出台专门的法规,建议将“建筑拆除管理”纳入立法范畴,出台《建筑拆除管理法》,依法系统地管理我国的城乡建筑拆除工作,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建议出台《当代城乡建筑保护法》,保护的概念不仅是针对老旧建筑,一些具有人文历史价值的建筑,特别是重大公共建筑从诞生之时就应该纳入保护管理体系,禁止随意拆改,让保护更见成效。

二是建议从国家到各省市成立不同级别的建筑拆除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建筑拆除的管理主体和监管责任,并由这些部门负责编制建筑拆除规划、审批拆除申请许可、指导和监督拆除规划的实施和执行。同时建议制定严格的建筑拆除审批程序,给通过审批的建筑发放“建筑拆除许可证”。建一栋楼,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设计,到建筑施工再到竣工验收,需要完成一系列严格的审批手续,拆除建筑也应该制定和执行同等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是建议成立当代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对当代城乡建筑进行综合评估,作为当代建筑拆除或保护的依据。委员会成员可集合来自城市规划、建筑、生态、经济、历史、文化艺术等多元领域的专家,负责编制当代建筑的拆除和保护规划,同时制定城市当代建筑保护名录,每5年更新一次。专家委员会还可以负责对提出拆除申请的建筑进行调研论证和听证,为行政审批出具意见,作为建筑拆除管理职能部门是否发放拆除许可的重要依据。

《中国建设报》记者获悉,除了建议为拆除城乡建筑立法,朱鼎健还带来了《升级星级酒店的评定标准,强化环保、生态、可持续发展要求》、《采用多种模式推动旅游产业投资发展》两份提案,聚焦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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