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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通过,深化打造北京城市新面貌

2019-04-09 11:1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王斌 曾良科

导 读

3月29日,在历经三次审议、多次修改之后,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表决稿)》(以下简称<规划条例>),该条例将于4月28日起施行。

紧紧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

在《规划条例》表决通过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公室副主任冶冰介绍,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0年)》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北京城市总规最根本的是解决好“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首都,怎样建设首都”这个重大问题,要紧紧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结构布局。

中心城区空间结构规划图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推进新版城市总规实施,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的修订工作程序。

坚持“程序不减、效率提高” 体现三个“坚持”

据介绍,在修订过程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程序不减、效率提高”的工作要求,体现了三个“坚持”:

其一,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要求,充分发挥多方主体的作用;

其二,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在草案起草阶段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在审议阶段充分开展调研论证,点面结合、城乡结合,认真听取基层工作一线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立法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其三,坚持“开门立法”,逐条认真研究市政协委员在立法协商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最高检等有关国家机关部门的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张蓝图干到底 保障新版城市总规实施

作为北京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条例》建立了全域管控、分层分级、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系,明确北京“四个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强化“两线三区”管控,明确减量发展理念和街区更新实施机制,以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新版城市总规,为“一张蓝图干到底”提供制度性保障。

多规合一协同平台 巩固制度改革成果

近两年,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优良经验和成果。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副主任王玮

为了巩固这些成果,《规划条例》建立了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工作机制。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副主任王玮在接受采访时强调,“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核心措施,该协同平台工作机制能够整合后台审批部门职能,统筹协调建设需求和多部门的管理要求。”

多角度遏制违法建设 提供法律制度支撑

为了给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提供法律制度支撑,《规划条例》对此进行了多角度、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针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条例规定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从源头处遏制新生违法建设行为;

其次,条例提高了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成本,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费用、安全鉴定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均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处滞纳金;

除此以外,条例还要求公安、法院、检察院要共同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针对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经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当违法建设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明确执法的职责分工 精确街道的职责定位

《规划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区、街道乡镇和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形成查处合力,加大查处力度。

为了体现中央的《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相关文件对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精神,《规划条例》做了相应的衔接性工作,规定街道办事处查处违法建设时,可以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扎紧制度的笼子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政府能够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公开透明执法,《规划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对政府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

其一,增加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其二,完善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制度。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执法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有关案件线索转交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同时,在整个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其三,完善执法结果公开制度。条例规定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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