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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9月20日上午,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之专题会议十四“规划历史与理论”在贵州举行。学会理事、城市规划历史与理论学术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建筑学院谭纵波教授做特邀主题报告《“新常态”下城乡规划走向诌议--城乡规划权力观的构建》。
谭纵波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理事、城市规划历史与理论学术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
面对“新常态”,城乡规划的路径与走向到底如何选择,谭老师对“新常态”进行了深入剖析、阐述了“新常态”方法论,并且大胆预测了“新常态”下的城乡规划走向以及城乡规划的“权力观”。
1.剖析“新常态”
所谓常态,就是正常状态,新常态,就是经过一段不正常状态后重新恢复正常状态。其中不正常的状态包括经济速度发展过快与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贫富的差别化矛盾突出与社会治理问题、生态环境破坏与资源匮乏、砖头的城镇化而非人的城镇化等等。而这些不正常的状态发生的时期正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这段时期。面对不正常的状态,亟待回归。
2. “新常态”方法论
“常态”的坐标系与支撑点即历史的维度与空间的维度两个方面。首先,从历史的维度看常态需要对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反思,通过深入挖掘得到症结所在,即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背离,市场环境与法制社会的不同步建立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城乡规划史中发掘线索、寻找借鉴意义。其次,从空间的角度看常态需要在特定的地理范围中寻找“常态”,发觉世界各国“常态”的多样性,将其作为我们所寻找的“常态”的参照物来理解我国的“新常态”。
从历史与空间两个维度来看,对“常态”进行标定即完全的市场经济、以法治为核心的民主社会、生态环境友好与资源有效利用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同时“新常态”的方向极其重要,应避免计划经济下的城乡规划,并且积极落实从理论研究到实际行动的实践。
3.“新常态”下的城乡规划走向
首先,我们应该清楚认识到,这个时代不可能超越,规划应该顺应现行的政治制度与社会体制;其次,明确市场经济的高度与决定性作用;同时将依法治国落实到城乡规划即依法行政。而在以上两个框架下,城乡规划存在诸多深层次问题,包括:土地产权问题、城乡规划的社会地位、城乡规划权利等等。
4.规划权利
首先,城乡规划现实中存在的困惑包括: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理解;多规合一矛盾与冲突的现象;控规编而不批,参照执行,规划条件取而代之;“通则管理”、“街区控规”、“留白”以及高强度住区开发等现象,通过深入挖掘原因所在,得出政府上下级之间、政府内部部门之间、公共部门对私人部门、私营部门之间权利的划分、控制存在一定问题。
针对问题所在,城乡规划中应明确相应的权利关系。针对公共部门内部需明确上下级之间事权的划分,注重部门之间决策权的统一与执行权的分别行使;针对公共部门与私有部门之间需明确公权对私权的优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尊重契约精神;针对私有部门之间需对公权管控形成有效补充,并降低阶层分离的风险。
5.总结
面对新常态,我们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同时也要进行反思,这也是新常态带给我们的契机。与此同时,在与社会制度、管理体制相吻合的大框架下,确立阶段性目标,明确规划权利,责权利进行统一,落实城乡空间秩序化管控;最终形成在市场经济下城乡空间有效管控,规划法定、无规划不开发成为社会共识为核心目标的新常态下城乡规划。
(根据速记整理,未经专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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