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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俭:乡村遗产保护——文化景观的价值与管理

2015-06-10 16:27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

2.2 乡村遗产管理的策略应对

由于乡村遗产所具有的活态属性,管理策略也要能应对这种变化。对于建筑传承中产生的问题和旅游发展带来的风险,乡村遗产的管理策略需要考虑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即“村民如何才会自觉传承自己的建筑”和“农业生产如何才能持续”。

(1) 格局生长

根据传统规划方法,从美学景观和形态肌理等视角来分析确定村落的建设范围和建设容量,这些在实施过程中都无法执行。由于村里都是一户一宅,新建建筑的布点选址,就只能在满足村民建房需求的情况下,确定适宜的可建设用地和建造位置。此外还要尊重村民风俗习惯和保证文化景观保护等要求,而土地产权置换和性质变更等方面存在着的瓶颈,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贵州地扪的规划实践中,重要基于这一思路进行了尝试。在先前规划实施管理执行不力,村民乱建现象严重的情况下,规划人员对村民进行调研访谈,收集各户的需求,包括时间期限、规模容量以及选址期望等,而后根据这些需求和当地村干部一起,进行实地踏勘和讨论,结合保护要求确定控制的边界和各项建设要求。这样一来,最终的规划图纸就并不是理想的结果,而是一个基于可实施性的方案。对照国家的保护规划规范来看,有许多地方会存在问题。硬性拆除那些不符合规定的新建民居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可行,而且会产生许多其他问题。这个实施性的方案在获得了村民同意之后,经县级认可后上报至省级相关部门,最终由省文物局根据国家历史文化名村的管理规定审批通过。自此之后这个实施方案成为村落建设管理的统一规范。这一尝试并非提出某种解决模式,而是希望对太脱离乡村实际的规划思路和管理要求,能够引起更多的反思。

贵州地扪:村民在农田中建设住房

贵州地扪:与村民共同选定的建房布局

(2)建筑传承

乡村遗产的保护工作中,通过示范工程来引导村民进行民居修缮和新民居建设是一种重要的管理策略。在贵州,世界银行和省文物局等组织通过在各地选点,对各类功能的建筑进行了示范性的修缮和建造项目。这些项目从设计到建造,都是采用传统的结构形式、建筑材料、建筑尺度和建造工艺等,以此保持建筑的乡土性、协调性和可识别性。

然而,许多示范工程并没有起到示范作用。从技术而言,本土的工匠掌握传统建筑建造的所有规则和技能,并不需要进行指导;从管理而言,规划设计管理单位运用城市化的技术标准和专业要求对其进行“被需要”的指导,当地村民们对这种被动接受的各类建设规范,表现的很消极,形成恶性循环。这些示范项目,因为这些更高的要求,造成成本过高或是与本地生活习惯不符而无法被村民接受,在另一方面一些示范项目又因为投入资金不足,也并没有达到原先应有的示范品质。

基于这一情况,我们在建筑传承的引导上,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让设计师同村民一起商讨如何进行修缮和建造。例如一些村民在开窗之处并不需要安装窗户,仅需留出窗洞,因为房间是用来临时储存东西的。从遗产保护的角度而言,这种根据村民个体化的设计需求进行的修缮与建造具有一种持续性。实际的情况是村民不需要统一的建造标准,他们需要的是适合自己生活的房子,而不是图纸上的房子。村民自行修缮的建筑,也一直处于变化之中。在这一演变过程中,有一些效果是可以被接受的,甚至可以适用于新建建造之中。

一系列的应对策略,引起了我们对建筑传承示范项目的反思。乡村遗产的示范项目应不应该做,如果需要又应该做哪种类型,新建建筑应该怎样建更好,如何能让村民能够接受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世行贵州贷款项目的民居修缮:与业主协商后的修缮结果

(3)社区发展

乡村遗产的保护需要依托社区发展。如果没有社区的参与,即使政府、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的介入使得村民获益了,社区整体仍然没有自身发展的动力基础。在社区旅游发展方面,不同的利益相关方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致力于社区能力建设。例如社区村民通过参与旅游服务提升自身能力,接受相关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守护乡村社区的文化资源;政府则制定可持续的社区发展支持政策,建立乡村社区的参与平台,并开展社区能力建设工作;旅游企业则保障与村寨的协议公开和公平,将收益合理地反哺村寨,同时为社区的能力建设提供服务;第三方组织尽力辅助社区的能力建设,在社区和政府之间建立沟通平台,并为社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等。这种多方协作的发展模式有利于集体记忆、文化主题意识和社区自豪感的培养,使得乡村社区具有自身发展的持续动力。

有一些项目已经做出了初步的尝试。例如贵州省现在有些扶持资金直接交由村民自行决定做何种建设,并且自行组织和参与建设过程,政府则提供材料和相应的运输服务,以及现场的督导等服务。这种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也引起了我们对规划的反思,乡村规划的管理机制如何能与这种社区自主建设方式相结合。

培育集体记忆、文化主体意识、自豪感

(4)管理机制

管理机制是乡村遗产管理策略中尤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机制的设立需要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在世行贵州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贷款项目管理中,我们尝试设立了社区参与的机制。在组织架构中设立了一个社区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包括村旅游协会、民间施工队、物质保护文化传承小组等民间组织的工作,同时由村委会和村民监督小组对其进行监督。社区协助员则由第三方组织外聘,承担村寨组织体系中的各类衔接工作。在管理程序的设计中为推进社区参与设立了许多公示环节,希望尽可能为村民提供参与的平台。

然而,这样的尝试却未能得到实施。世行设立的管理机制理论框架过于强调村民利益保障,没有与村寨原有社会内生机制融合。为项目建立的管理组织无法起到作用,村民参与积极性和参与程度并不高。此外,村民普遍没有契约的法律概念,对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并不能确保履行,仅仅关心自身可以获得的利益。相关的公示程序也形同虚设,没有接到过任何投诉和反馈。

通过具体的实践,我们认识到乡村社会具有显著的地域文化性和社会稳定性,这使得乡村遗产保护需要走社区参与的路径。其机制的设计应以保障乡村社区的权益为基础,充分尊重乡村社会内生的组织机制、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等。社区参与同时也是乡村社区能力建设及乡村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无论是遗产保护、旅游发展、市场开发还是居住条件改善,村民的知识和技能是乡村发展的根本要素。外部力量的干预不应是颠覆性的,而应以改善性的能力建设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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